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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多少钱可以立案(盗窃500块钱一般判多久)-环球观速讯

来源: 刀哥百科 时间: 2022-10-21 22:47:42

盗窃罪作为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刑法第264条根据盗窃的数额和情节规定了三个刑罚幅度。在具体适用上,目前有效的配套司法解释分别是1998年《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1999年《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07年《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这些司法解释具有同等效力,法律位阶相同,对盗窃罪的入罪数额标准和量刑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打击盗窃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从1998年至今,可以看出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是不断变化的,与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呈现出时空分化的特点。

(1)准确把握盗窃罪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顺序层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目前,由于不同时期出台的法律解释并未明确废止,在具体适用时应区分法律适用的优先级别。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司法解释的效力和适用级别:

(1)司法解释自颁布或规定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适用于法律实施期间。

(2)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案件,行为发生时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按照新司法解释办理。

(3)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已有司法解释的,按照旧司法解释办理。但根据“从旧到新”的规则,如果新司法解释的适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适用新司法解释。

(4)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已经审结的案件,根据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的,不再具有溯及力。

简单来说,在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中,应以最新的司法解释,即2013年和2018年的相关司法解释,优先适用于当前的盗窃罪案件。在此时间之前发生的案件,按照盗窃发生时的司法解释处理。

(二)盗窃罪的数额标准。

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分为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根据2013年的司法解释:

1.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即“1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

2.“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是“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3.“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是“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此外,各省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数额标准范围内确定各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法、最高检批准。

如果是在火车、高铁等跨区域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按照案件受理地确定的数额标准执行刑期。

如果是盗窃毒品、枪支等违禁品的,应该按照盗窃罪处理,根据情节轻重量刑,而不是根据数额量刑。

另外,如果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可以考虑将损失数额作为量刑的情节。

(三)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的估价计算标准。

由于盗窃的对象不仅包括现金、贵重物品、手机、电器等可以直接标明有效价格的物品,还包括许多无法直接计量的财物,因此需要对赃物的价格进行评估或者委托鉴定机构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被盗财物的数额:

1.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如果是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则按照被盗时国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或者该外币在国内银行和国际外汇市场与美元的汇率,先折算成美元,再折算成人民币。

2.盗窃电、气、自来水等物品,(1)按照盗窃的数量和单价计算;(2)无法核实数量的,以“被盗前6个月平均每月正常消费-被盗后计价器显示的平均每月消费”计算被盗金额;(3)盗窃前已正常使用不满6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平均消耗量-盗窃后计价器显示的月平均消耗量”计算盗窃金额。

3.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1)根据赃物数额认定盗窃数额;(二)盗窃数额按照合法用户使用明知是盗窃或者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所支付的费用认定;(三)不能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月缴费减去被盗、复制前6个月的月电话费计算被盗数额;(4)合法用户使用不满6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均话费计算被盗金额。

4.盗窃无记名、无挂失凭证、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的,盗窃数额按照盗窃时的票面金额和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计算。

5.盗窃已登记的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和流通票据;(一)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产价值计算盗窃数额;(2)未兑现,但无法再挂失、补办、补发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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